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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25号

时间: 2024-05-15 06:51:21 |   作者: 粉剂、颗粒灌装生产线

产品详情

  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5101、5102、5127、5128号

  经营范围:安装、维修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凭许可证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实,该公司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存在电梯底坑积水的问题,但长期未整改。也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要求及时向当地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五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作业行为。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