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发〔
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均依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即: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下同)。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支付部分、基本医保起付线(门槛费)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医保目录外费用、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及药品费用超出我省基本医保最高支付标准部分的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基本医保部分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现行的10%-30%调整至10%-20%。
对国家《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见下表):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号)文件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六安市对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待遇作出如下调整: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金额累计封顶30万元。取消住院保底报销政策。
1.普通门诊: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在全市范围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60%,年度报销限额150元。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
2.慢特病门诊: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在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根据不同病种设置不一样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并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管理。按以下规定报销(见下表):
①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在市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见下表):
②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在市域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见下表):
2.分娩住院: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1600元,剖宫产补助2400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
3.意外伤害住院: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明确为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其他情形除应由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外,由医保基金依法依规予以支付。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城镇和乡村居民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见下表):
1.参保激励政策:自2025年度起,对连续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实行待遇激励政策:(1)连续参保激励。对连续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3000元。(2)基金零报销激励。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6万元。
2.参保约束政策:自2025年度起,对未连续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人员和断保人员实行待遇约束政策:除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城镇和乡村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6万元。
越来越紧,财政是真的没钱了,不然不会这样。 回答上面一个人的问题。富裕地区的财政对医保的支持力度就大,穷的地方想蹭人家的,你说人家会愿意吗?这就是医保政策国家未能统一的原因。省内是相同,合肥的职工医保待遇就比另外的地方好多了。看见合肥职工发500元过年费,其他地市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