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1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及《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发展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拥有非常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三)熟悉国家相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在担任审计工作中没再次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上的问题和不良记录;(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七)负责法律和法规、章程与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3(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公开对外招标:以公开对外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做选聘条件。
其中,质量管理上的水准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5(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的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能够最终靠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核查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依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允许超出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厦门合兴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7第二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出现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计义务;(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不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详细的细节内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不是满足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做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情节严重的;(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很明显审计质量上的问题的;(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联的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六)其他违法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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